2014年1月15日 星期三

服貿協議公聽會,環保署強調不會有公權力棄守

        媒體報導立法院於1月13日召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貿協議)第十五場公聽會,部分團體、業界代表對環境服務業的意見及環保署的回應內容,報導的標題雖然看似聳動,但僅為部分團體發言片段,仍有多位代表發言支持簽署服貿協議,並認為對環境服務業之商機有利。

        環保署於會中已對於團體、業界代表的意見充分回應說明,強調環境保護是環保署的職責,中國大陸來台投資環境服務業應遵守我國環境保護法令及標準,不會發生部分團體質疑公權力棄守之情形,環保署並表示環保服務業如果更有商機,對臺灣環境保護工作而言具正面意義,也可以提升環境品質,而從更大角度來看,在里約+20會議,全世界倡導綠色經濟,環境保護相關產業本身就是綠色經濟的實踐過程。

        對於報導中提及團體及發言代表關心之廢棄物輸出入及營建廢棄物回收議題,環保署說明如下:

        一、服貿協議並非開放廢棄物進出口,廢棄物進出口應依輸出入相關法規進行審查許可及申報管理。環保署依巴塞爾公約之管制規定,對於輸入者之資格,僅限合格之處理機構及再利用機構,並採許可制,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必須針對廢棄物種類及處理技術嚴格把關,較巴塞爾公約管理更加嚴謹。

        二、環保署近年在兼顧環境保護及稀有資源之取得之二大面向,評估部分種類電子廢棄物採許可進口,擬修正「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尚在評析研議階段,各界意見環保署均極為重視,將進一步審慎評估,並依立法院決議,聽取各界意見,第一場徵詢會議將在103年1月22日召開。

        三、服貿協議係開放業者跨境投資設立清除處理機構,並不涉及專業人員就業之開放。陸資來臺設置廢棄物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機構,其設置任用之專業技術人員仍應為臺灣之專業技術人員,不致影響臺灣民眾就業或清潔隊員權益。

        四、裝潢廢棄物分類的法令解釋,環保署已多次函釋地方政府「清除機構如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或再利用,得將同類別及同性質者分類清除,即分類係屬清除程序的範疇。」並請其確實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