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鼓勵妥善再利用、降低環境污染風險,及強化再利用機構之運作管理規範,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除依實際管理運作需求強化管制規範外,並配合資源循環利用法之立法方向,預作再利用機構審查與管理模式之調整。
環保署表示, 本次預告修正「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草案內容重點有:(1)分章節明訂各項規範, 增修訂本辦法專有名詞定義;(2)再利用許可事項由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查核發及管理;(3)增訂設置監視系統及磅秤設備之規範, 強化再利用機構之運作管理;(4)增修訂產品流向申報、貯存量限制、標示及用途限制之規定;(5)增訂資源化產品驗證規定;(6)修訂產源事業應與清除業者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簽訂含自律切結聲明之三方合約;(7)增訂申請高風險之再利用許可應檢具財務保證;(8)增修訂附表種類及其再利用方式。
修正草案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法規草案命令預告區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各界可逕自上網參閱,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提供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後續將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後續完成修法後,將可為廢棄物的再利用規範管理,引領健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