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為使廢棄物產生源負清理責任,對於廢棄物性質特殊需加強清理及流向管理者,公告修正「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新增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土資場)、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為廢棄物清理法指定之事業。
環保署表示,考量自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運離場外處理的污染土壤及廢棄物、土資場所產生的廢棄物,以及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產生的有害廢棄物,須加強管理其清理流向,故將該類場所新增納入指定事業中。另考量公共下水道系統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申報,且其污水處理廠每年污泥產量約7萬公噸,為使環保法規管理一致,本次將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指定為事業。
環保署進一步說明,為使上述新增的事業有足夠緩衝準備時間,除了採土壤離場處理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場址自1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餘3項新增事業自104年7月1日起施行,屆時應依事業廢棄物相關規定,辦理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及再利用等相關工作。修正內容詳載於環保署網站「最新環保法規」(網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