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7日 星期三

回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投書之偏差論述

        蘋果日報4月16日A16版論壇刊載綠色消費者基金會方儉董事長「用荒謬『溫減法』反反核」一文,論述偏頗失焦恐誤導大眾,環保署深表遺憾,特以此文予以澄清以正視聽。

        「溫室氣體減量法」最重要的目的是針對違反管制標準的排放源, 授權政府管制取締的權力, 來確保達成對外宣示的國家減碳目標。而在管制排放源所採取的階段性措施, 則需配合國際管制溫室氣體排放發展趨勢, 逐步實施溫室氣體排放盤查、登錄、查證, 施行效能標準管制等, 並參照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提以「最低成本」及「成本有效」方式進行減量, 適時導入經濟誘因工具來建立核配與交易制度, 在相關制度完備後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 漸進推動減量工作。因此, 排放交易僅是排放源未能符合管制標準要求時可採行的方式之一, 執行前述管制規範才是重點所在。

        該法草案在立法院第七屆審議期間,於97年年底進行逐條審查時所提增列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條文,並非作者所指要成立境外碳權私募基金,而是明訂專供溫室氣體減量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用並明確規範支用項目,文中推論明顯是張冠李戴、望文生義。

        此外, 作者所提法案內容「只有減碳, 沒有節能」也是個嚴重的誤解。政府在淨源節流工作上已經分別施行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能源管理法」, 後者藉由提升能源效率作法將有助於提升產品效率標準(能效標準), 進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而「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效能標準則針對產業生產產品所排放溫室氣體之效率限制, 有其互補性。「溫室氣體減量法」通過後, 相關部會將持續推動「能源稅法」立法工作, 而只有減碳四法相互搭配, 健全我國節能減碳法制基礎, 才能顧及能源安全、提昇能源效率、發展再生能源、創造綠色商機, 達到全面減緩溫室氣體排放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