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9日 星期一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7條及第2條附表」修正發布!

        環保署修正發布「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2條附表並自103年1月1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依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審查102年度環保署及所屬機關預算時提案應於收費辦法將審查費提高10倍,並決議應參酌規費法規定,儘速檢討現行收費辦法之合理性。並於102年1月15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17次會議,凍結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五分之一預算,並要求環保署應公告新版之符合立法院歲入增加的環評書件審查收費表,於修正後解除凍結相關預算,經本署多次精算並報請財政部同意,檢討原訂定之收費辦法,所訂之收費金額尚不足支應目前審查費用實際支出,所以提高現有之收費標準。

        因特大型之重大開發個案,其開發行為規模及審查實務所涉可能影響之生活環境、自然環境、社會環境及經濟、文化、生態等程度及範圍龐大,經檢討於本收費辦法增列為特大型開發規模,並依開發規模訂定四種不同規模審查費收費級距。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歷次環境影響評估個案審查經驗,將收費級距由三級修正為四級。

        二、增訂特大型開發行為規模,納入「園區之開發,屬石化工業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五百公頃以上;或其他園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達一千公頃以上。」,並將原開發行為類別之「核能之開發,屬核能電廠興建或添加機組擴建工程。」及「放射性廢棄物貯存或處理設施興建。」改列特大型開發行為規模。

        三、調整各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費額,以反映實際審查成本。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已詳載於環保署網站,其中環評審查費收費額度調整將自103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