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水源局)為維護大臺北地區的自來水水質,建議環保署依自來水法第11條規定,公告新店溪青潭堰為重要取水口,禁止在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內養豬。由於此集水區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所以環保署同意辦理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公告事宜,經完成預告及公聽作業等程序,預定於102年12月27日正式發布,發布後在集水區內養豬將可依自來水法第96條規定,經制止不理者,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自來水事業對其水源之保護,除依水利法之規定向水利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外,得視事實需要,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依該法或相關法律規定,禁止或限制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另其中貽害水質與水量之行為,包括該法第11條第1項第7款規定所稱「在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養豬。」
環保署說明,水源局此前表示,新店溪青潭堰以上集水區前於68年劃設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並由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委員會(現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的前身)於75-77年動支5,800萬元,完成344戶、6,476頭豬隻拆遷或停養。由於該保護區內前已完成養豬拆除補償,水源局表示目前無需辦理養豬拆除補償,在此前提下,環保署發布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為重要取水口以上集水區。
新店溪青潭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面積717平方公里,涵蓋區域包括新北市新店區、石碇區、坪林區、雙溪區及烏來區等,保護區內的取水主要供應直潭淨水廠及長興、公館淨水場,供水區域包括臺北市、新北市之新店、中和、永和、三重、汐止等地。
環保署表示,公告內容於發布3日後可於該署網站(http://www.epa.gov.tw/ epalaw/index.aspx)飲用水管理分類網頁下載及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