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明令公布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案,明年啓動我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本次修正計增訂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24條之1及第35條之1等4條文,並修正13條文,總計增修訂17條。透過本法授權訂定之化學物質登錄辦法,可有效掌握製造或輸入我國的化學物質,以及強化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
環保署表示,依據本法授權訂定的相關子法,必須於1年內(即103年12月11日)完成訂定發布,各相關子法包括: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核可管理辦法、化學物質登錄委託審核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收費標準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應變車輛管理辦法(會同交通部訂定)等;環保署現正積極規劃研擬各相關子法(草案),預訂於明(103)年9月起陸續辦理修正草案公聽會及研商會,聽取各界意見。
環保署指出,本法納入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要求製造或輸入化學物質者,應向環保署申請登錄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內容包括製造或輸入情形、物理、化學、毒理、暴露及危害評估等,經環保署核准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相關執行的細部內容,將於子法「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草案)」中明訂,目前草案規劃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登錄:依不同類型與種類,分為標準登錄、簡易登錄及少量登錄等3種登錄。
二、既有化學物質登錄:分階段分批次指定登錄。
環保署強調,未依規定取得登錄核准而製造或輸入新化學物質,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既有化學物質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次處罰,經二次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得令其停工、停業或退運出口。
環保署規劃之化學物質登錄管理辦法(草案),將考量我國國情以及國際管理趨勢,持續與產、官、學、研等各界研商,並邀集各界就化學物質登錄噸數級距、種類、登錄資料、登錄後定期提報製造、輸入量及方式、資訊公開等充分討論後,據以建立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