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許忠信立法委員於102年12月24日「電鍍廠與日月光事件 環保署制度使然」記者會中指出,環境污染層出不窮之原因在於制度無法有效嚇阻並規範事業,提出環保署應進行制度之檢討,並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祭出懲罰性罰鍰。環保署說明早已修改相關法規以強化事業排污之管理,稽查方式著重深度稽查,一旦查獲重大污染事件,即予重罰及追討其所有不法利得,並要求地方政府遵辦,地方環保稽查人員正逐步上道。近期將再積極修正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上限,另加計懲罰性處分等規定,以維護環境正義。
許忠信立法委員在記者會中提出環保署業務委外辦理易生採購弊端,且公權力委外執行有欠妥適、廢棄物申報資料勾稽異常未追蹤業者改善、高額補助卻未有效控管執行成果等質疑,及現行之罰鍰金額無法產生遏阻作用,應以損害賠償為其罰鍰,對蓄意者應以損害賠償3倍之懲罰性罰鍰。
環保署說明, 該署委外之業務主要以協助採樣等事務為主, 對於公權力委託, 如稽查工作、裁處作業, 仍由環保人員執行, 另補助地方環保局之工作, 亦都納入追蹤考核, 倘仍有未週全之處, 將檢討及強化相關管理之制度。另已積極著手辦理修正水污染防治法中有關稽查處分方式之調整與強化, 除罰鍰額度上限修正外, 處分金額另加計違法行為獲得不法利得之倍數作為懲罰性處分, 並增訂政府機關求償清理費用, 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規定, 確保代履行費用的債權, 同時檢討「檢舉獎金」的制度, 並納入法源以增誘因, 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
其實,環保署已於100年9月1日令,新增「廢污水以未經許可登記之管線排放,或調整廢污水流向使其未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即埋暗管及繞流排放行為,認定屬嚴重影響水體品質行為,得直接命令停工改善,不必像過去要等到查獲第三次才命令停工。
環保署並於101年11月12日令,新增「廢污水經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排放,惟許可登記之處理單元部分或全部未開機操作或未添加足量藥劑,或廢污水未經處理藉由稀釋廢污水排放」認定屬嚴重影響水體品質行為。故有不法廠商埋暗管或藉由稀釋廢污水排放,地方環保局得立即處以停工。
環保署表示,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可能同時有依法應支出而未支出的污染防治成本,違法業者因而獲取高額之不法利得。因此要求地方環保局執法時,必須依「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加以審酌業者因違法而獲得不法利得之情形,加重裁罰或追繳不法利得。
上述新規定已通令要求地方政府環保稽查人員辦理,環保署將藉由本週各縣市環保機關首長業務聯繫平台,重申後續稽查裁罰方式之教戰五大原則,例如一旦查獲暗管偷排一次即處停工,一改過去三次違反始予停工之作法。藉由制度之檢討及稽查處分方式之強化,規範事業妥善管理污染排放情形,期能創造環境經濟勞工三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