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遵守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之管制, 我國自民國79年起即比照該議定書中非條約五締約方(non-Article 5 parties)採已開發國家管制模式, 限制破壞臭氧層化學物質的進口、出口及生產。依據蒙特婁議定書的計算公式設定國內氟氯烴消費量基準量為638.156臭氧層破壞潛勢公噸(ODP tonnes), 並自85年開始凍結並管制。自93年1月1日起, 氟氯烴每年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之65%;自99年1月1日起, 每年消費量不得超過基準量之25%。依據議定書管制氟氯烴時程, 自104年起每年消費量就不得超過基準量的10%, 109年起則更須降低至基準量的0.5%, 並僅限供使用中之冷凍空調設備維修所需。
本次「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修正係為達成後續階段削減目標,現行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尚未規範104年及109年以後的管制作為,因此辦理本次修法將前述兩個管制時程納入。同時,在技術、經濟可行性及未來維修需求考量下,增加禁止使用氟氯烴之用途別限制、增列特殊情形之輸入申請、取消廠商預購量程序、增列廠商申請文件不符或內容有欠缺之補正期限規定及增列違規廠商取消核配資格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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