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係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2項訂定的子法,其功能為開發單位及委託的環境顧問機構能依據作業準則相關規定,撰寫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的內容,供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審查,目前辦理第10次修正,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
本次修正重點將開發單位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公眾參與程序予以明確化,使得開發單位能有所遵循;另為提升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的品質,開發單位進行開發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輔導,並且明定開發單位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開發計畫半徑5公里範圍內政府已公布、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開發計畫或其他具代表性之資料;對於環境現況變動快之調查項目,以2年內之資料為限,變動慢之調查項目,以5年內之資料為限。
環境現況調查類別與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所審查重疊性較高者,包括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交通等,本次修正也重新調整調查項目,避免重複審議;對於表列或自願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於第一階段應提出之環境現況調查資料也有所區隔,並要求開發單位必須依據環保機關所召開之範疇界定結果進行調查。
對於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內之各種相關計畫,予以明確定義;地理位置圖應標示座標,並要求環境保護對策不得使用不確定文字,以落實開發單位應負之責;另要求開發單位針對是否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應詳細說明相關調查、預測、分析、評定、資訊公開、公眾參與等評估結果,如尚不足供審查判斷開發行為是否有重大影響之虞,環保機關將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八條,要求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另為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刪除不必要之個人資訊。
上述修正條文內容,環保署歡迎社會各界踴躍提供意見,草案詳細內容請先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ivy5.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預告3日後至環保署網站法規草案命令預告區查詢(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並於14日內以電話02-23117722轉2730、傳真02-23754262或電子郵件寄至jhyu@epa.gov.tw等方式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