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7月9日自由時報A1版「宜蘭蜜月灣 成財團專屬海灘」及A5版「詹順貴批環評偷偷過關 居民不會坐視」等報導,環保署說明如下:
環保署表示,「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評書件審查過程中,均有邀請宜蘭縣政府參與審查會議表達意見,該府於歷次審查會議中未曾表達反對開發之意見。至於民眾所關心之「民眾親水權」議題,也是本案環評審查過程中所關切之重要事項,因此在環保署環評委員充分把關下,審查結論中已載明:「本開發案不得阻礙民眾對海岸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開發單位必須依審查結論切實執行。
環保署說明,也因為這項審查結論,本計畫開發單位認為無法據以辦理,依法提起救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2月15日判決開發單位敗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98年6月18日裁判確認,維持該署所作成之決定,也就是說開發單位無權私自占有海岸。
「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情形,環保署概要說明如下:
1.「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之開發單位為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間,交通部轉送「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至環保署審查。
2.環保署分別於89年1月及9月召開2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並於89年10月2日提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75次會議討論,會議結論略以:「應繼續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
3.環保署於90年5月3日辦理「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估範疇界定會議。
4.交通部觀光局於91年7月16日辦理現場勘查及聽證會。
5.交通部觀光局91年9月12日轉送「宜蘭大溪蜜月灣地區開發計畫環境評估報告書初稿」至本署審查。
6.環保署於91年12月及92年6月召開2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並於92年6月17日提該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08次會議,會議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
7.在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後,開發單位已接受環評審查結論,於99年11月12日提送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至該署辦理二階環評之認可作業,該署復於100年4月15日公告審查結論及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