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4日 星期五

回應詹順貴律師「大家來送『產品』給環保署」評論

        臺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資訊中心於103年7月2日刊登詹順貴律師所著「大家來送『產品』給環保署」評論,對於轉爐石違規使用於農地之主管權責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多有誤解,環保署就違規使用轉爐石於農地之主管權責回應說明。

        環保署表示,產品之使用不當或未符合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者,致造成安全、環境污染或其他違反情事時,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品之管理單位或產品使用受體之主管單位)應就其主管法規負相關管理責任。

        高雄市旗山區大林里農地(圓潭子段四筆地號土地)回填中鋼爐碴,經該署環境督察總隊現勘瞭解,該回填爐碴是源自中鋼公司的轉爐石。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規已認定中鋼公司產出物「轉爐石」屬於中鋼公司的產品,非屬廢棄物,因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惟如相關產品之不當使用,違反土地使用規定,或致污染環境,應依現場實際污染情形(如污染土壤、水源等),由相關法令適法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11月20日上午辦理現勘,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高雄市政府農業局、都市發展局及環境保護局均有到場配合。

        高雄市政府針對農地回填轉爐石,違反農地農用事宜,已依據區域計畫法作出行政處分處以罰鍰;但依據該法第21條規定,主管機關尚得限期令恢復原狀及強制或代執行回復原狀之措施。

        環保署說明,已函請高雄市政府就轉爐石回填農地事宜加強環保事項稽查,以維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