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9日 星期三

回應朱淑娟小姐「爐碴不是廢棄物?非法棄置何時了?」評論

        風傳媒於103年7月8日刊登朱淑娟小姐所著「爐碴不是廢棄物?非法棄置何時了?」評論,對於轉爐石違規使用於農地之主管權責以及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疇多有誤解,環保署就該內容回應說明。

        文內提及有關申請再利用沒有再利用應立即撤銷資格等,查高雄市政府係依相關法規已認定中鋼公司產生物「轉爐石」屬該公司產品,因非屬廢棄物,故其使用過程非屬廢棄物清理法之「再利用」規範。惟倘其使用不當或污染使用受體,則應由產品管理單位或產品使用受體主管單位負管理責任,並得依現場實際污染情形(如污染土壤、水源等),由相關環保法令查處處分。

        至於環保署102年1月28日致經濟部函係對已失其市場價值之產品或因價格因素致有長期貯存而有棄置污染環境之虞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改認定為廢棄物。本案經高雄市政府依相關法規已認定中鋼公司產生的轉爐石屬於中鋼公司的產品,非屬廢棄物,與上述函旨並非相違。

        關於中鋼轉爐石產品回填農地,本署已協請各相關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法規負相關管理責任,並責請高雄市政府督導所屬積極查處及加強環保事項稽查,以維護環境,並應秉持102年1月28日函說明原則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