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8日 星期四

「環署邀集雲林縣政府共同研商六輕排放量爭議」新聞稿

        環保署為釐清近期六輕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爭議,於今(8)日邀集雲林縣政府召開「101年度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查核研商會議」共同研商合作解決六輕排放量問題,討論重點包括專家學者會議執行方式、六輕VOCs排放量計算及查核方式、六輕新設新廠環評污染量排放審核原則及雲林縣政府函文內容澄清等項目。

        環保署表示,雲林縣政府應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授予地方政府的管制權力,於法定職權範圍內落實許可證管理及排放量核發與查核,依據環評審查結論要求六輕不得超過環評審定排放總量上限。該署將依據立法院決議事項要求,督導及協助雲林縣政府邀集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核算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雲林縣政府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及「專家會議」結論,確認其查核方式據以執行,並陳報環保署。

        環保署再次強調環保與經濟應有雙贏作法, 舊工廠之污染減量必須相當程度大於新工廠未來新增之污染排放量, 使區域污染排放總量比新工廠設立前原污染量更低, 以確保該地區環境品質有機會獲得逐步改善而有保障國民健康效果。雲林縣仍屬空品三級防制區, 環保署環評審查委員會要求六輕舊廠的污染減量必須大於新廠增量後始得投產, 故六輕4.7期環差案通過後之揮發性有機物為淨減量, 此與美國等先進國家對於空氣品質不良地區之要求相同, 係站在維護國民健康優先的前提下做成的決議。雲林縣政府101年7月25日發布新聞稿並由副縣長施克和對外發言表示「環保署未顧及中台灣人民訴求及健康生活環境 通過六輕4.7期環差報告 雲林縣政府深表遺憾及痛心」等節, 均為與實情不符的說法。

        該署表示,雲林縣政府與9月11日發布新聞稿及9月12日行文本署資料內容有錯誤部分,說明如下

        1.9月12日公文內容說六輕VOCs排放量合計為4,341公噸/年,已超過環評總核可量每年4,302公噸的說法,惟雲林縣政府原本即有空氣污染防制法授予地方政府的權力,管制六輕不得超過環評審定排放總量的上限,六輕VOCs排放量不應超出環評核定量是雲林縣政府有責任及有權力不讓它發生的事,不應拿來做理由。

        2.上開公文表示六輕VOCs排放量環保署TEDS資料中有9,773公噸/年,甚至高達19,799公噸/年的兩項數字的來源,均係雲林縣政府計算所得數據,業經雲林縣政府更正為3,965公噸/年而不再使用。於其公文中不應再予採用,更不應說成是根據「環保署」資料上的此兩項數字,顯示六輕VOCs排放已逾環評核定總量。此種不實說法,造成民間團體發布新聞並在環保署環評委員會上以程序發言,表明根據上開新聞稿及公函,指控環保署及環評委員會有關六輕之環評案只要受理審查均涉違法。

        環保署表示, 未來將持續督導雲林縣政府執行空氣污染監測及稽查管制工作, 並建議雲林縣政府後續運用爭議各方推薦專家召開「專家會議」, 核算六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以保障當地居民之生活環境及健康。雲林縣政府每年應定期提報環保署六輕VOCs及其他污染物上一年度排放量, 並由環保署據以執行監督工作。另雲林縣政府在7月25日新聞稿(經環保署要求後於101年11月6日自縣府網頁下載)、9月11日新聞稿及9月12日公函敘述錯誤及10月24日刊登廣告否認等節, 雲林縣政府對錯誤的陳述, 迄未向外界說明澄清並向社會道歉。雲林縣政府有責任及義務於近日內向外界說明及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