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4日 星期一

回應「美麗灣 荒謬的環評大戲」報導

        中國時報A13版6月3日戴興盛、林淑玲兩位讀者投書「美麗灣 荒謬的環評大戲」一文,報導內容有幾個重要議題,本署說明如下:

        一、93年12月14日臺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簽訂BOT「徵求民間參與杉原海水浴場經營案興建暨營運契約」, 94年10月7日取得臺東縣政府核發之建照執照。因當時申請建築許可建築基地面積為9,997平方公尺, 不足1公頃, 得以不必實施環境影響評估。96年5月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向本署檢舉, 本案有違反環評法之情事。當時署長陳重信派員於96年6月27日至現地查核, 發現本案開發基地面積極接近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規定, 且後續亦有擴大開發計畫, 故認定有環境影響說明書尚未審查通過前已有偷跑施工情形, 認定違反環評法第7條規定。本署於96年7月9日函請臺東縣政府依同法第22條處分, 並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當時臺東縣環境保護局亦已因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違反環評法第7條第1項規定, 並依同法第22條規定, 於96年4月9日告發處分, 並由臺東縣政府命其停工。美麗灣渡假村開發單位為補正其開發程序, 對全案開發基地範圍5.99公頃以一般旅館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並送臺東縣政府審查, 於97年6月15日通過環評審查並於97年7月22日公告審查結論。由此可知美麗灣渡假村於97年就是以一般旅館辦理環評, 並送台東縣政府審查。

        二、美麗灣渡假村是否應以觀光旅館提出?環保署於101年2月17日針對臺東縣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其規模是否已達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而應以觀光旅館申請相關許可函詢交通部觀光局,該局101年2月24日函復表示,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觀光旅館之籌設係許可制,並無強制多大規模一定要申請為觀光旅館」。美麗灣渡假村既然是以一般旅館向臺東縣政府申請許可,依環評法規定就應該由臺東縣政府審查其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三、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主要三項理由略以:

        (一)審查會出席委員扣除應迴避之委員後,僅剩5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體委員半數,依臺東縣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第1項規定,不得為決議,則因上開委員未依法迴避(表決),所為審查結論,其程序即屬違法;

        (二)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環境影響評估未依「海洋生態評估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附近海底珊瑚的調查及其影響評估。

        (三)美麗灣渡假村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應將與黃金海開發計畫之相互關係或影響記載在說明書中,臺東縣政府於審查時,亦疏未注意,未將是項背景值一併納入作為詳估之考量。

        因此,台東縣政府環評委員會在依法重新受理本案之審查時,應注意行政法院撤銷原環評審查結論之判決理由審慎審查,切勿重蹈覆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