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環保署預告光電產業及科學園區放流水標準草案增訂氨氮管制

        環保署於101年6月1日預告訂定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科學工業園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放流水標準。除原有管制項目外,主要係將氨氮分二階段列入管制,生物急毒性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表示,因氨氮排入於環境水體後,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水質惡化、水體優養化及危害水中生物等情形,且依據調查結果,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排放量占產業氨氮總排放比率之34%,有必要納入管制。管制項目另包含現行放流水標準所列具科技產業特性之項目,總計光電業及科學園區分別管制33項及34項。生物急毒性屬性上宜透過定期監測與管理,並藉由毒性鑑定與毒性減量等方式,規範業者改善水質特性,較單以放流水標準管制,更能促使業者進行原料或製程控管、處理設備功能提升,故移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予以規範。

        環保署指出,光電業及科學園區之氨氮管制,依既(新)設業者,規範不同限值及緩衝期因應。其中新設業者之限值為20 mg/L,自發布日施行。既設業者第一階段之限值為75 mg/L,自102年7月1日施行,提出削減計畫者延後至1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階段因須配合改善廢(污)水處理設施,給予較長緩衝期,惟最遲至106年1月1日應符合30 mg/L。

        環保署亦表示,有關本次預告相關資料將於預告日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網站(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網頁,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Email: cfteng@ep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