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強化底渣再利用管理 修正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環保署為提升資源化產品品質,嚴謹規範底渣再利用產品規格、限制農地使用用途,強化相關管理機制,公告修正「一般廢棄物-垃圾焚化廠焚化底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環保署表示為達資源循環零廢棄之政策目標, 積極與各地方政府推動焚化底渣之再利用工作。100年度底渣再利用比率達80%, 成功用於道路鋪設等使用, 成效良好。惟為進一步限制相關再利用用途, 加嚴管理產品規格, 並強化相關申報與查核機制, 以釐清民眾疑慮, 故修正再利用管理方式。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加嚴第一類型及第二類型產品之重金屬溶出限值標準, 提升產品品質要求, 並新增作為水泥生料添加料用途, 及限制不得用於臨時性用途;第三類型產品僅限使用於基地填築、路堤填築及填海造島(陸), 惟使用前應提報再利用計畫送環保署核准;另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於農地及自然保護區域範圍內, 以配合農業及土地相關主管機關之土地分區使用規定, 並加強規範再利用機構之運作管理, 以及強化地方主管機關於再利用機構預申報之線上複核權責。

        環保署並強調,廢棄物妥善再利用雖然是目前重要的方向,但是一定要有嚴謹的控管,環保署也一直朝這個方向在努力。未來環保署將繼續本於環境保護與改善環境衛生、維護國民健康之堅定立場下,持續推動焚化底渣再利用工作,並邁向資源循環零廢棄之永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