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環保署預告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

        為強化我國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健康風險評估作業執行規範,環保署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24條第8項規定,訂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環境影響與健康風險評估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草案,並於101年10月29日進行預告程序,歡迎各界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給予該署參考。

        環保署說明,為提供依土污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提出整治目標所需進行之健康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具有一致性,爰訂定本辦法。其主要內容包括:健康風險評估執行要件、執行方法與規範、評估報告之撰寫內容要項、健康風險評估推動小組設置、風險溝通方式等。

        環保署表示,健康風險評估為國際上廣泛採用之科學工作,歐美先進國家亦將土壤、地下水污染場址整治決策納入風險評估結果進行考量,使污染場址整治工作兼顧保護人體健康與環境、經濟效益。因此,本辦法之施行可提供健康風險評估一致性執行規範,並使污染場址管理與整治工作更具彈性。

        環保署進一步表示,有關本次預告之相關資料將於預告修正起3日後詳載於該署環保法規網站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歡迎各界於預告次日起14日內提供審查建議給該署作為修法參考。